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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可以拒交物业费的8种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3-12-15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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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可以拒交物业费的8种情况是什么)

一、可以拒交物业费的8种情况是什么

可以拒交物业费的8种情况是什么?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二、八种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如下:

第一、小区的物业并没有负责小区里面的公共维护,同时小区的卫生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第二、小区的房屋建筑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房屋出现漏水或者是上报之后并没有及时的进行解决。

第三、小区的安全不到位。

第四、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私自收取停车费用。

第五、小区物业的管理不到位,比如说没有及时制止建造违章建筑或者是拆除承重墙。

第六、物业公司不公布相应的账目。

第七、物业公司超越期权,擅自利用小区的公共场所。

第八、物业公司并未签订物业合同。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一、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1、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

2、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

3、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4、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合同;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

6、物业服务质量过差;

7、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8、物业公司额外收费。

二、物业费的概念:

1、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物业费收费标准分为四级。

(1)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2)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

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4)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三、物业费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四、兆坦悉物业收费规定:

1、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信弊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6、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7、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8、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9、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10、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族乎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11、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12、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物业费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前述条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并未直接涉及业主拒交物业费有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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